
被告人苏解放在法庭全盘否认受贿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指控
昨日,备受关注的渭南首例私分国有资产
案在临渭区法院开庭审理,渭南市蔬菜水产总公司原经理苏解放涉嫌贪污受贿和私分国有资产而走上被告席。
原经理受审 300多职工旁听
上午9时,苏解放身穿蓝色498号监服出庭受审,市蔬菜水产总公司300多名职工旁听审理。57岁的苏解放大专文化,今年4月涉嫌受贿被刑拘,当月底被批捕,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被捕前系市蔬菜水产总公司经理兼某商贸公司董事长。
临渭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6年底,市蔬菜水产总公司筹建人民商场,苏以个人名义三次向欲揽工程的市城建工程公司经理张某借款13万元,用于其妻与他人合伙的地板砖经营。至1997年3月,其中6万多元作为张给苏的回扣款,苏后来将该款项用于其妻在人民商场的生意。
1999年3月,苏妻在渭纺资产管理经营公司参与房改,以成本价购买住房一套。2001年6月,苏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一价值近12万元住房转户到个人名下,变相侵吞单位出资部分8万多元。
1998年上半年,市蔬菜水产总公司改制中,苏伙同他人通过弄虚作假、擅立名目,将公司的办公楼、人民商场等价值143万多元国有资产,以职工集资款及利息名义,无偿转到自己创办的公司名下,同时虚假出资买断蔬菜水产总公司所属的人民商场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将价值233.8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从国有公司转入个人公司,以上两项总价值达377万多元,减去蔬菜水产总公司债务,致使335万多元国有资产被其个人公司无偿占有处分。
据此,被告人苏解放之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85条、382条、396条之规定,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推翻受贿供述否认私分国资
在昨日的法庭调查中,苏解放多次申明指控的受贿、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名不属实,自己所借张某13万元主要用于妻子经营地板砖生意资金周转、公司患癌员工治病以及顶账,而且事后有公司财务凭证。苏解放还推翻了此前自己对市纪检委和检察院反贪局承认受贿的供述,并指出对方存在威胁诱供嫌疑。
针对私分国有资产的指控,苏解放表示自己并未“私”也未“分”——蔬菜水产总公司经营亏空,资产进入自己的个人公司,是政府改制行为,经过了层层审批,这些资产均有账可查,一分钱都未进自己的个人腰包,也未分给公司职工。
法庭上,针对公诉人出具的相关证据证言,辩护律师批驳程序违法,认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证据合法性特征,法庭应不予采信。庭审进行到下午4时,被告人表示自己无罪,审判长宣布法庭择日宣判。
昨日下午,被告人辩护律师安晓玲和渭南市中院院长张振伯表示,此案发生在1998年国企改制之前,是渭南第一起私分国有资产案。因此,该案的审判具有历史标杆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