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上午,陕西省神木县公安局大柳塔分局领导以“花钱买平安,平安促发展”为由头召开座谈会,向应邀与会的70余位煤老板收取所谓赞助费共300余万元。这次有些特别的会议,是安排在内蒙古境内召开的。
“花钱买平安,平安促发展”,这话初听冠冕堂皇,似乎很在理;但
细思忖,如果作为公安机关收取赞助费的理由,则经不起推敲。对企业来说,“花钱买平安”应该是增加必要的投入,加强安全防范,抓好安全生产,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建设和人员安排上落实措施,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但神木县公安局领导“花钱买平安”的言外之意,实际上就是让企业花钱买公安机关的保护,这就有些丧失原则,偏离正常的轨道了。偏在哪儿了呢?
于法无据。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企业作为经济主体,只要尽到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义务,就应该享受国家提供的安全保护的权利,无须承担额外的什么“赞助费”。显然,公安机关让企业“花钱买平安”于法无据,是不恰当地利用了国家的公权为自己谋私利,是典型的腐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
于理不合。俗话说“吃人嘴软,拿人手短”。公安机关将企业赞助作为自己敛财的渠道,那么一旦企业发生违法行为,将很难秉持公正的立场,维护法律的尊严。因为中国还有句俗话,叫做“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而且,即使客观上做到了公正,也很难让公众信服,公安机关将因此把自己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损害执法的权威。如果企业可以这样“花钱买平安”的话,那么是否赞助得越多受到保护的力度就越大,也就越平安,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了呢?如果“花钱买平安”的理由能够成立,那么作这样的联想就是顺理成章的,但显然是很荒唐的。
于情不通。公安机关不是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卫机构,企业自然不必专门出钱赞助。让我们看一看参加座谈会的某煤老板的表态发言:集资是让公安多买几部车,对干警们待遇稍微提一提,名义上是支持了公安局,实际是对我们个人利益加强防范。这意思说得再明白不过了。公安拉赞助是为了提高待遇,而企业出资赞助的目的是要公安机关保护其个人利益。如果有钱的老板就可以花钱买“平安”,那么没钱的老百姓是否就只有忍气吞声,任有钱人欺侮了呢?
很显然,神木县公安局领导对“花钱买平安”的理解,完全曲解了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在实践中是十分有害的。尽管公安机关要求企业赞助的理由可以说出一大堆,诸如装备差、待遇低、工作累等等,但是这些理由都不能背离一个原则,那就是:公安机关是人民的公安机关,而不是哪几个有钱人的公安机关,没有理由也不应该收取什么赞助费。如果任凭这种现象存在,那将是非常危险的。